北京刑事自诉案件要经过哪些阶段?

来源:未知 作者:田丽丽 时间:2018-10-31

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。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司法机关负责的,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是自诉案件,这是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需要处理的。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北京刑事自诉案件要经过哪些阶段?

北京刑事自诉案件要经过哪些阶段?

1.立案

立案一般源于被害人的控告、犯罪人的自首、单位或个人的举报等。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控告,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,应通知被害人并说明理由。如果被害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,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,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,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。

2.侦查

侦查,是指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与案件有关的强制性措施。它是公诉案件立案后的必经程序。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,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。

3.审查起诉

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公诉案件需要进行审查,决定是否将该案件提起公诉,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,证据确实、充分,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,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;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;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,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;或犯罪嫌疑人死亡的;或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;或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以上就是北京刑事自诉案件要经过的阶段了 ,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北京刑事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。

上一篇:北京刑事犯罪在什么情况下批捕后可以不起诉?

下一篇:北京刑事自诉案件应具备的立案条件有哪些?

首页 律师介绍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